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决策部署,规范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6年6月3日
湖南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实施细则
湘科发〔2026〕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以下简称查重评议)工作,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5〕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以下简称申购单位),拟全部或部分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新购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查重评议,是指申购单位在申请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提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审核批复的部门(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细则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
第四条 申购单位申请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需提交新购申请表(附件)。其中,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时,拟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新购申请表。
新购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申购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等。
第五条 查重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单位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拟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三)申购单位所在地区(指申购单位所在地级市、州,下同)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利用情况、共享情况及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等。
(四)拟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条件(物理空间、安装环境、配套设施、安全管理等)及实验技术队伍支撑保障等。
(五)拟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案。
(六)申购和运行经费预算。
第六条 查重评议的原则包括: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同意新购:
(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但由于功能、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开放共享。
(四)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为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同意新购:
(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有较多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且可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通过开放共享支撑当前研究的。
(二)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与项目研究方向不符的。
(三)对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的。
(四)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具备物理空间安装条件的。
(五)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
(六)申购单位存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较差,部分仪器设备长期大量闲置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为“较差”等次,尚在整改期的。
(七)其他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同意新购的。
第七条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新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可不进行查重评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且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但需将评议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组织查重部门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依托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开展查重评议,确定评议结果并及时反馈申购单位。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申购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议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申诉材料,省科技厅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经评议同意新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时,申购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批,并将报批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对申购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查重评议申请的,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科研仪器设备新购预算;对提交虚假材料等的,将予以公开通报;被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二条 通过查重评议新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起30个工作日内,申购单位应将其纳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单位要合理统筹利用现有仪器设备资源,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四条 其他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需进行查重评议的,可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新购申请表




